中澳税收协定及相互协商程序

发布时间:2019-12-11

关键字: 澳大利亚税收协定协商程序

    澳大利亚与许多国家都签有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一方面是为了避免  国际交易中的双重征税,另一方面也是为了通过情报交换机制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际避税。

    目前,澳大利亚已经与超过 40 个国家(地区)签署一系列综合性税收协定以及税收情报交换协议,与 3 个国家签署航空运输收入的税收协定,与美国签署关于不动产、遗产和赠予税的税收协定,以及与东帝汶签署关于合作开发石油资源的综合协定。另外,澳大利亚还与美国签署执行美国外国  账户税务遵守法案的政府间协定。税收协定只有通过议会法令才能纳入国家法律体系并产生法律效应。

    总体来说,澳大利亚税收协定在税收管辖权重叠的情况下,避免了对企业的双重征税,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合理分配税收收入,为国际税收争议提供了解决和协商机制。澳大利亚税收协定对企业或个人的居民身份、营业利润以及其他性质收入、税收抵免及优惠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

    中国与澳大利亚于 1988 年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为“中澳税收协定”)并于 199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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